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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汽车抵押贷款办理有多麻烦

发布:2019年09月11日编号:2056-56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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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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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银行买基金亏了钱?究竟是王女士的错,还是银行的错?这一场官司,从一审打到了二审,从裁判文书上的内容来看,这是一个经典的案例。


这一次的判决中的说理分析,值得投资者以及资管圈各类机构仔细学习,引以为鉴小.百.姓.网


第一、银行有没有履行适当推介义务?


一审中,建行恩济支行对王翔做了风险评估,其中显示,王女士填写的问卷中,选项分别是


“大部分投资于存款、国债等,较少投资于股票基金等风险产品”、“保守投资,不希望本金损失,愿意承担一定幅度的收益波动”、“资产稳健增长”、“本金10%以内的损失”会出现明显焦虑。最后,建行恩济支行确定王翔的风险评估结果为稳健型。


填写前述问卷的同时,王翔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投资人风险提示确认书》上签字。


王翔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部分代销机构将该基金的风险等级确定为“中风险”缺乏客观性,且与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风险情况不符,该基金的风险等级已经超出了王翔风险评估结果“稳健性”的风险承受能力,建行恩济支行属于不当推介。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建行恩济支行向王翔主动推介了“风险较大”的“经评估不适宜购买”的理财产品。涉诉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载明“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不保证最低收益”、该基金为“较高风险”品种,该基金的上述特点与王翔在风险评估问卷中表明的投资目的、投资态度等风险偏好明显不符,应属于不适宜王翔购买的理财产品原文www.xbaixing.com


第二、基金产品风险如何认定?


诉讼中,建行恩济支行称上述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部分代销机构将该基金的风险等级确定为“中风险”,与王翔的风险评估结果“稳健型”相匹配;


本院认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均与该基金存在一定程度的利害关系,其对该基金的风险评级缺乏客观性,且该风险评级结果与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揭示的基金为“较高风险”品种的内容不一致,故本院对建行恩济支行的前述主张不予采信。


第三、银行是否充分告知义务?


投资者是不是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投资人风险提示确认书》上签了字,银行就能高枕无忧?并不是。最好还得出示和提供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


恩济支行称,王翔购买涉诉基金时,工作人员已向其介绍了该基金的相关情况并进行了风险提示,《须知》、《确认书》等单据也由王翔本人签字确认。《须知》对“什么是基金”等均有详细的描述,尤其在“基金投资风险提示”中以黑体字提示了投资风险,在《确认书》中,王翔也亲笔书写了其已知晓风险并自愿承担损失的内容。根据上述,应当认定建行恩济支行已经充分履行了风险提示义务www.xbaixing.com小百姓网


法院认为,本案中,在王翔购买涉诉基金过程中,建行恩济支行未向王翔出示和提供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没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应认定建行恩济支行具有侵权过错。


另外,王翔购买涉诉基金时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投资人风险提示确认书》上签字,但上述须知和确认书的内容系通用的一般性条款,未有关于王翔本次购买的基金的具体说明和相关内容,故王翔的上述签字行为并不能免除建行恩济支行就涉诉基金的具体相关情况向王翔做出说明的义务,亦不能因此而减轻建行恩济支行未向王翔说明涉诉基金具体相关情况的过错。


诉讼中,王翔和建行恩济支行均确认,在王翔购买前述基金时,建行恩济支行未向王翔出示和提供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说明书。


王翔称建行恩济支行未向其说明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情况。


建行恩济支行则称其向王翔说明了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情况,但建行恩济支行没有提供证据。


第四、投资者有金融专业知识,就等于有更丰富的投资经验?


二审中,恩济支行称,王翔作为金融案件审判领域的专家,有高于社会普通人的金融投资专业知识,具有相对丰富的投资经验,且自2011年起多次在建行恩济支行购买基金产品,存在主动要求购买涉诉基金的现实可能x~b~a~i~x~i~n~g~c~o~m


王女士对此则反击称,建行恩济支行混淆了法律专业知识与证券投资专业知识的界限,王翔作为金融审判人员,也许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对法律风险有较高认识,但并不代表其对证券投资具有高于常人的认知。


第五、银监会没认定银行存在不当行为,能否作为依据?


二审中,建行恩济支行还提交了一组证据,2017年2月,银监会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置结果登记表,证明:针对王翔投诉的情况,北京市银监会并未认定建行恩济支行存在任何不当行为,也没有作出任何处置。


但法院没有采纳。首先,建行恩济支行提交的上述证据未能体现北京市银监会的调查过程,其次,调查结果中载明的结论亦不明确,无法作为本案的裁判依据,故本院对该份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定。


第六、这算不算刚性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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