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还可以要求养子女给付生活费吗? 答:《收养法》第二十九条是对收养关系解除效力的一般规定,即“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即行消除”。而《收养法》第三十条..
对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同居情形”应作扩大解释,虽然无法证明原配偶一方存在“同居”之情形,但原配偶一方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导致怀孕的行为,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