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同居情形”应作扩大解释,虽然无法证明原配偶一方存在“同居”之情形,但原配偶一方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导致怀孕的行为,存在过错的,应参照同居的情形处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小.生.活.网。
简要案情
蔡某与葛某于2007年9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17年2月15日经法院调解离婚来自www.xbaixing.com。2017年3月15日,葛某与第三人登记结婚,并于2017年5月5日生育一女。蔡某认为,葛某在原婚内与第三人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导致双方离婚,给蔡某及子女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小 生 活 网。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葛某与第三人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不同观点
对于本案中被告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三种意见:
**种意见认为:蔡某未能证明葛某存在法定赔偿之情形,故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www.xbaixing.com。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法定同居情形应作扩大解释,能够证明葛某原婚内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导致怀孕之行为的,应参照同居的情形处理,并由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在协议离婚后才发现对方曾存在过错情形而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支持小 生 活 网。